嘉鱼县茶庵百尚购物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索引号 : 01105619X/2019-1168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单位: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嘉鱼县茶庵百尚购物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24 09:56
2019年8月20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抽样人员对位于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36号的嘉鱼县茶庵百尚购物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测。2019年10月8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1908098573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位于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36号的嘉鱼县茶庵百尚购物超市。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现场发现抽检批次的香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正式立案。
2019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香蕉的进货票据一张、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一份以及供货方提供的抽检批次的香蕉的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一份。3、情况说明一份。现查明:报告编号为1908098573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的农药残留“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共计购进该批次的香蕉79公斤,抽检5公斤,剩余74公斤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由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且其索取了抽检批次香蕉的检验报告(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可以免于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