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费让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27630 文       号 :

主题分类: 金融 发文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鱼监管支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费让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 文件精神,全力补齐工作短板,争创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示范区,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费让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落实“七不准” “四公开”规定。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

二、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取消和暂停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文件, 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6项收费。

四、多措并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一) 主动承担经营成本。小微企业办理抵质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质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评估费,不得转嫁给小微企业。

(二) 加大推广线上信贷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推广“银税贷”、“咸融通” “301”贷款模式,加强线上线下联动,丰富产品和服务渠道,免去企业上门签约、面核等手续,通过缩短流程、简化手续,为小微企业融资减低成本,提高贷款便捷性。

(三) 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五、创新产品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一) 积极发挥保险增信作用。各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等保单质押贷款,开展“保险+信贷”合作,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和申贷获得率。

(二) 创新开展知识产权抵质押融资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完善评价机制,合理认定知识产权价值,扩宽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增强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六、加大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力度

(一) 降低支付手续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减费让利工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 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

(二) 优化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

(三) 提供专属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结合“楚天贷款码”推广,积极推动首贷拓展“1351”服务模式,对接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融资需求,不断扩大首贷覆盖面,提高办贷效率。

(四) 创新金融产品模式。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抵押质押等信息归集与共享。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鄂融通”平台,银行机构加快应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势,创新线上金融产品,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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