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鱼市监无主罚〔2025〕1号
索引号 : 01105619X/2025-0011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鱼市监无主罚〔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02
2024年10月9日,本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一车冷冻食品,车牌号为豫A9068A/豫AF823挂,货车司机为戚世飞,车上有3种包装的冷冻肉制品,均使用纸箱包装,共640箱。其中:①“冷冻调理牛副”283箱,标称有“速冷调制品(生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广西诚就食品有限公司”等标识;②“牛副(速冻调剂生制品)”191箱,标称有“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部分标称2024年6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18℃以下保存;生产商:广西南宁市浦杰食品有限公司”等标识;③“牛副产品”166箱,标称有“生产日期:2024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湖北福瑞喜食品有限公司”等标识。
2024年10月9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该车冷冻肉制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按照食品标签分为三种产品四个批次,共抽取了4组样品,其中标称广西诚就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福瑞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均为同一生产日期,故各抽取一组样品,标称南宁市浦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2024年3月26日和2024年6月26日两个生产日期,按批次抽取两组样品。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8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针对上述四组样品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SB/T 10482-2008,GB 2762-2022 要求,牛结节性皮肤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口蹄疫、牛副结核病的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标称广西诚就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福瑞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组样品均检出牛成分,标称南宁市浦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组样品均检出驴成分,未检出牛成分。
经查,南宁市浦杰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诚就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北福瑞喜食品有限公司均否认生产经营上述冷冻肉制品,承运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来源及运输证明,也无人提供以上货物权属证明前来认领。为查找具体涉案当事人,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10月16日在嘉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截至公告期满,无人到本局认领上述冷冻肉制品和接受调查。
因上述冷冻肉制品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保管费用过高,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在嘉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了《先行处置物品公告》(嘉市监先处告〔2024〕1号),截至公告期满,无人向本局提出意见和申请。报嘉鱼县财政局审批同意,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后,本局对该批冷冻肉制品依法进行价格评估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为470000元。
鉴于本案当事人无法查明,且涉案部分冷冻肉制品标称为牛副(速冻调剂生制品),但检测出驴成分,以驴肉为原料生产、制作、加工后冒充牛肉,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掺假掺杂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物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制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人民币4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嘉鱼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周亚业 夏志豪 联系电话:0715-6812315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