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鱼县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02772 文       号 : 嘉政发〔2023〕5号
主题分类: 税务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鱼县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30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的征收,加强社会综合协税护税(费),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收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税费收入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费收入征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四条 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形成综合治理税费的强大合力。各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费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税务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税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县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和有关管理措施;
(二)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
(三)研究解决全县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五)承担涉税(费)平台建设,接收处理涉及税费的报表和信息,做好收入测算、分析;
(六)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情况;
(七)制定考核办法,对各成员单位履行税费征收保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检查情况,定期报送涉税信息报表;
(八)组织开展税费问题调研,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六条 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巡察办、县委编办、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分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金融部门、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数据局、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城管执法局、市公积金中心嘉鱼管理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总工会、县残联、县城投公司、县供电公司、嘉鱼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等。各成员单位可根据经济的发展、政策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股室和协税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信息的传递、税收协助、联合执法等征收保障工作。协税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及税收、非税收入及社会保险费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传递和结果反馈工作,按照涉税(费)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要求及时向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涉税(费)信息。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对涉税(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款、先税后票”的规定,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依法联合实施惩戒措施,共同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建立。
第九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要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不履职尽责、造成重大税(费)收流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向税务部门提供发现的未依法申报纳税、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未依法开具或者取得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线索。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办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向税务部门提供在巡察过程中发现的未依法申报纳税、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未依法开具或者取得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线索。
第十二条 县委编办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提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第十三条 县税务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牵头职能作用,主动指导嘉鱼开发区管委会、县城投公司及县各职能部门、各镇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二)向县政府报送税费收入执行情况,反映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根据其他成员单位工作需要依法提供有关涉税(费)信息。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拨款信息;
(二)提供企业取得有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三)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提供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等信息,在进行涉税项目财政资金拨付时,前置税收审验,要求对方提供完税证明;
(四)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税务违法行为的,向被查单位下达意见书,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将信息告知税务机关;
(五)涉及财政资金支付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先税后款”的原则,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告知项目主管单位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结算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为嘉鱼县税务局的已缴税费完税证明,未提供证明的,项目主管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加强对各项目主管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落实“先税后款”情况的监督,每年末对各项目主管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先税后款”情况进行检查;
(六)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应将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提供涉及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数据等信息,协同征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八)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充分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使之与我县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从而保证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与同步,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有关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预算内投资项目批复信息和本部门审批、备案、核准项目等有关涉税(费)信息;
(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三)提供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经营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准文件;
(四)提供本部门作为业主(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五)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认定,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涉税土地信息。
1.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及土地转让市场交易信息,具体包括土地宗号、土地地址、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土地面积、土地性质、成交价格、批准文号、权属登记变更状况及其它涉税、涉费信息;
2.《不动产权证书》的发放情况以及全县土地平整等信息;
3.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和采矿权的许可、变更、注销、转让延续以及应缴耕地占用税等信息;
4.矿山等资源的地域分布、储量、产量、等级(品位)、销量和开采的审批情况,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
5.纳税人的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
6.当年审批土地明细信息、次年计划审批土地信息,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许可、土地执法监察中“以罚代批”信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供;
7.最新的土地用途分类,土地分等定级及相应的地图(电子地图)、基准地价标准、基准地价修正因素表、分用途分级别的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相关内涵解释的文字说明材料等。
(二)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配合做好不动产权交易的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有关不动产时,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配合;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矿业权、林业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情况、土地使用税涉及的城市规划情况。
(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受理税务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有关不动产时,应当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配合;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环节各项税收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商的税源控管工作;
(二)提供房屋产权办证信息、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及项目名称、挂靠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提供棚改项目名称、承建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信息、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预售信息、定期提供房屋交易价格信息,传递各类房屋的销售(含网上签约)、相关登记数据及房查信息;
(三)提供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等信息;
(四)协作查阅相关档案;
(五)提供以建设部门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竣工审计决算报告等信息,包括直接发包的项目的施工合同及竣工审计(决算)报告;
(六)做好跨地区经营建设单位在嘉鱼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的信息采集、资料传递工作,配合做好房地产、建筑服务业的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涉税犯罪,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管控和查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情况;
(二)提供炸药用量审批信息;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
(四)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欠税强制执行案件执法。
第十九条 县法院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企业破产清算、企业不动产拍卖环节,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和不动产拍卖之前,应当告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清查当事人的涉税情况;在破产清算支付环节,依照规定顺序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采取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二)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欠税强制执行案件执法。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登记信息、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登记信息;
(二)及时提供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协助税务稽核参保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是否无故拖欠社保费;
(三)提供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信息;
(四)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检信息;
(五)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认定数据,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提取到认定信息完成费款征收工作,同时保障参保人员所缴费款能够及时到账。
第二十一条 县医保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实行医保刷卡的医药零售企业(药店)的刷卡销售情况,包括企业(药店)名称、经营地址、法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上年度医保刷卡销售的总金额;
(二)提供涉及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人员名单、参保信息登记等信息,协同征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全面规范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吊销、股权转让变更等信息;
(二)通报年报公示情况;
(三)受理税务机关依法要求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的提请事项;
(四)在办理注销登记和股权转让手续时,应配合做好进行税收审验前置,要求纳税人出具股权转让相关完税证明;
(五)在受理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版清税证明材料)。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当事人,应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六)提供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许可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等情况;
(二)提供城镇道路命名信息;
(三)提供涉及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人员名单等信息,协同征收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民办学校的登记情况;
(二)按规定代征全县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指导协助各下属核算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提供本部门作为业主(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工程建设进度及款项支付信息;
(二)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情况;
(三)提供交通运输企业成立时间、名称、地址、运营范围、车辆数量等信息;
(四)提供交通客货车船相关信息;
(五)配合做好建设环节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
(六)禁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七)负责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的认定,按文件要求协同征收公路桥梁赔偿费等非税收入;
(八)提供本部门作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有本单位项目资金参与的工程项目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水利湖泊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季提供全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工程建设进度及款项支付情况,配合做好水利建设环节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
(二)提供经批准的采砂许可经营户名单、砂石开采量等相关涉税信息;
(三)提供水资源(含地下水)利用信息;
(四)按月提供新审批和新开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及征收信息,应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人之前,将核定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分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纳税人首次申报的纳税人识别信息和基础信息;
(二)提供纳税人申请变更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信息;
(三)提供排污企业名录及适用的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计算公式等;
(四)提供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免征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值;
(五)提供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相关情形;
(六)提供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违法排放举报的相关情况;
(七)提供排污权出让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卫健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二)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特殊人群社会保险费有关信息等涉税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文旅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二)提供文化经营企业年检信息;
(三)提供体育比赛信息及商业性表演赛(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信息;
(四)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的建设信息,提供旅行社成立、变更、注销信息;
(五)提供旅行社接团人数信息。
第三十条 县金融部门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银行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经营资金往来、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时,依法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将税务机关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配合税务部门开发、测试社保费征收系统,协同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信息;
(二)在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将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三)将个税代扣代缴作为年度审计必查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统计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县科经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统计数据;
(二)提供电商孵化基地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情况;
(三)提供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专利、技术转让等涉税信息;
(四)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政务数据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支持协助税务部门获取政务共享数据。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关名单,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提供耕地损坏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
(三)提供本部门作为业主(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提供退役军人信息,协同做好有关特殊人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林业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非法占用林地信息;
(二)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认定,协同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
(三)提供本部门作为业主(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县乡村振兴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扶贫工程、乡村振兴工程项目的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二)提供管辖范围内特殊人群社会保险费信息,协同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局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渣土运输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等有关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
第四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嘉鱼管理处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资金投入的住宅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标公告)等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县总工会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提供有关工会会员单位、会员经费等相关信息,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残联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安置残疾人就业用工审查信息及审查意见;
(二)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有关特殊人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四十四条 嘉鱼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二)协助税务部门征收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督促管辖范围内获得划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三)组织开展协税护税工作,解决和处理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四)协助开展管辖范围内的税款清缴工作;
(五)及时调研纳税主体经营状况,协助解决纳税主体存在的困难;
(六)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总部经济项目的纳税指导。
第四十五条 特定企业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城投公司提供本部门作为业主(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招中标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
(二)县土地收储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全县批次用地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三)县供电公司提供电网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信息、工业企业用电信息、电力企业资质情况;
(四)县自来水公司根据需要提供企业用水数据。
第四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原征收部门应协同税务部门做好划转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等信息,在支付项目工程款或结算款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结算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为嘉鱼县税务局的已缴税费完税证明。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工作过程中将提供的涉税信息科学分析,综合利用,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负有税费收入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流失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费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 全县税费收入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管理,与单位评先评优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