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       源 :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经县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对我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我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于2011年11月发布,至今已超过8年之久,随着嘉鱼县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文件已不具备现势性,需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我县青苗补偿标准;原青苗补偿标准是由省自然资源厅于2014年制定,采取的统一年产值,并按一般耕地和菜地进行修正,本次调整将取消地类差别化,在原有标准上按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各区的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见文件附表一)

二是确定我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我局制定了两套调整方案:一是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中心城区和其它区域进行区划,制定最低补偿价,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予以上调,上调比例最多不超过20%。二是按中心城区和其它区域进行区划,制定统一实施标准,不设置浮动比例。(具体见文件附表二、三)

三是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对中心城区范围的界定、新老标准的过渡、本通知规定之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补充明说。

 

相关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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