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解读

来       源 :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1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起草背景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放管服”改革政策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作为政府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和方式规范性文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有的可能变得不合法了,与现行政策不一致了;有的可能不合时宜了,原来的政策手段现在不适用了;有的调整对象消失了等等。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可能影响我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及时进行清理。做好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服务我县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咸政规〔2017〕6号)、《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咸政办电〔2016〕111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29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嘉政办电〔2017〕4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对照文件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对未超适用期或超过适用期但仍然需要继续使用等情形的建议继续有效,如编办2016年起草的《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嘉政发〔2016〕19号),在适用期内,符合现行“放管服”改革政策仍需继续使用,则建议继续有效,国土资源局2012年起草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意见》(嘉政发〔2012〕12号),虽超过试用期,但鉴于我县土地批后监管仍处于薄弱环节,为规范用地,则建议该文继续有效;对超过适用期、规定的事项任务完成等情形的建议宣布失效,如人社局2010年起草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30号),因目前不再适用,且超过试用期,则建议宣布失效;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内容与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等情形的建议宣布废止,如经管局2010年起草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05号),因2015年出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6号),则建议嘉政办发〔2010〕105号文宣布废止;对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建议予以修改,如房管局2014年起草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23号)依据的《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咸政办发〔2013〕55号)经市政府决定予以修改,则建议该文予以修改。

文件经过前期各部门自查、县政府法制办和起草部门共同清查,并结合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征求各镇、各部门尤其是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的意见后,对2010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制发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7件,涉及到36家起草部门。形成以下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件;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6件。

相关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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