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 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17-130788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 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嘉政办发〔2016〕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嘉鱼县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嘉鱼县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将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事项、职责边界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对其进行相应的增加、取消、调整或者其他变更的行为。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是县级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权责清单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等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协助县审改办做好县级权责清单的公开发布和在政府门户网站的公示、公开。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权责清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开等服务。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和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取消或下放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要素:

(一)行政职权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运行流程及流程图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或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情形,需要增加、取消行政职权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交调整申请,该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还需要提供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调整申请应当说明调整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属增加行政职权的,应附上相应的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和职权运行流程图;属取消行政职权的,应附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县审改办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县审改办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县审改办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草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九条  出现第七条情形需要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县审改办审核同意后,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第十条  县审改办应当在权责清单增加、取消、调整或变更等情况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实施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收到县审改办相关告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导实施部门驻中心窗口完成行政权力事项信息的更新维护和公开等相关工作;县审改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政府网站县级权责清单相关内容的更新。

第十一条  实施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实现和程序,及时提出权责清单调整申请。县审改办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绩效考核,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运行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权责清单指导、监督、管理所属单位行使行政权力。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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