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1-00371 文       号 : 嘉政办函〔2020〕13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经县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对我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区是指鄂政发〔2019〕22号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结合我县实际以及城市规划,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二个标准:Ⅰ区和Ⅱ区中的官桥镇官桥村、石鼓岭村为一个标准,其它区域为一个标准。

二、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三、未经审批建设的违法违规、超占超建建筑,以及在征地及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及附着物、抢种的树木,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四、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原则上按照《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1号)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安排异地还建。

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县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已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或已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房屋,按照原标准执行。

六、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本通知之外应予以补偿的其它地上附着物,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补偿。其它电力、水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鱼县青苗补偿标准情况表

    2.嘉鱼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情况表

    3.建筑物补偿标准分类体系表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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