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4-05581 文       号 : 嘉政办函〔2024〕3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结合我县实际以及城市规划,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二个标准:Ⅰ区和Ⅱ区中的官桥镇官桥村、石鼓岭村为一个标准,其它区域为一个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四、未经审批建设的违法违规、超占超建建筑,以及在征地及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及附着物、抢种的树木,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五、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原则上按照《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1号)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安排异地还建。
六、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县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已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或已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房屋,按照原标准执行。
七、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本通知之外应予以补偿的其它地上附着物,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补偿。其它电力、水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函〔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鱼县青苗补偿标准情况表
2.嘉鱼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情况表
3.建筑物补偿标准分类体系表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