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级别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中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5.《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承担建设责任时提供);
6.《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7.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申请授权的,使用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直连单位发起授权申请,取得直连单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第四章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附: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4.乐企服务授权委托书
5.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
6.企业自有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7.项目报告
附1
申请接入方式:□乐企自用□乐企他用□乐企联用
单位 信息 | 直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直连单位名称 | ||||||||
被授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授权单位名称 | |||||||||
接入引擎自有信息系统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相关资质信息 | 1.使用 单位户数 | 2.直连单位纳税人连续三年纳税信用级别 | 3.直连单位及使用单位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受票数量(张)及开票金额(万元) | 4.直连单位及使用单位上一年度合计营业收入 (万元) | 5.能否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 | 6.近三年是否存在税务机关认定的重大舆情风险警示或应对、重大税收风险警示或应对等行为 | ||||
方式 | 8.技术人员占员工人数比例 | 9.注册资本 (认缴或实缴) |
满两年人数 | 11.是否属于政府服务机构或由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行业协会 | 12.税务机关确定的 其他条件 | |||||
请求 信息 | 请求类型 | □接入 □变更 □终止 | 请求期限(请求类型为终止时无需填写此栏) | □短期(一年及以内) □长期(一年以上) | ||||||
变更、终止原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详细 信息 | (可附页) | |||||||||
本单位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直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直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科、所(分局)意见: 主管税务科、所(分局)负责人(签字): (税务科所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单位信息中,乐企他用以及乐企联用申请接入企业无需填写被授权单位相关信息。
2.相关资质中,乐企自用申请接入企业无需填写第7、8、9、10、11项内容,乐企他用申请接入企业无需填写第1、3、4项内容,乐企联用申请接入企业填写第1项内容时仅需填写使用自用服务的单位数。
附2
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甲方(税务机关)
名称:
地址:
乙方(直连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实现更优质高效的数电票等相关涉税服务,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总则
甲方依托乐企,通过税务系统与乙方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数电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
乙方接入乐企,使用乐企服务时,应满足《国家税务总局××省(区、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的接入条件,遵守甲方管理要求,履行应尽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接入请求进行确认,对不符合相关接入条件的单位提交的请求有权予以退回。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能力订阅请求进行确认,对于乙方所在行业不具备相应能力适用条件的有权予以退回。
3.对于乙方发起的延期请求,甲方有权根据运营监控情况,确定延续期限。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甲方有权限制其业务处理并发量,若经提醒仍未发起延期请求的,甲方有权进一步降低并发量,直至终止接入资格。
4.甲方有权通过设置监控指标,对乙方及其使用单位进行日常运行监控,监测产生的风险预警信息将推送给乙方及其使用单位,要求其整改并反馈结果,甲方根据反馈后的处理结果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5.甲方发现乙方及其使用单位不符合接入条件后,有权立即暂停其接入服务,并对其进行约谈;在个月(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经过整改符合要求的,重新恢复接入服务;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终止其接入服务。
6.若发现乙方或其使用单位存在对乐企直连网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造成攻击或威胁等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立即限制其业务处理并发量,并进行约谈。若在个月(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经过整改不再发生上述行为的,则恢复正常服务;再次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其接入服务。
7.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义务”或其使用单位违反乐企直连规范相关条款,或存在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不配合甲方管理等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性采取提醒、约谈、暂停乙方新增使用单位、暂停使用乐企能力、暂停接入服务等措施。若在个月(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经过整改符合要求的,恢复正常服务;经整改后仍未符合甲方管理要求的,终止其接入服务。
8.若乙方及其使用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其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对其使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使用单位开具发票不及时上传、虚开发票、逃避管理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如超过1%的使用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但未及时上报等,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乙方接入服务等措施。
9.甲方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受理并确认乙方及其使用单位提出的接入请求、能力订阅请求、资格延续请求等,并将结果通过乐企平台向乙方反馈。
2.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甲方应及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通知并协助乙方及其使用单位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3.对于乙方及其使用单位的资格延续、风险监控等管理事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送提醒。
4.甲方应建立畅通的乐企运维沟通渠道,跟进乐企运行情况,推送乐企相关指引、变更、通知,及时收集并上报使用乐企纳税人报送的系统相关问题。
5.对于乙方及其使用单位的涉税保密信息,甲方应依法为其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乙方及其使用单位自身查询及乙方及其使用单位同意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在遵守《指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使用乐企服务的各项功能。
2.乙方有权向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发送邀请通知或审核通过使用单位的授权申请,协助使用单位向甲方发起使用请求。
3.乙方有权授权其关联企业或第三方企业承担建设及管理等职责。
4.若乙方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经甲方确认通过后,开通相应的能力。
5.对于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乙方有权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12366热线、甲方建立的乐企平台运维沟通渠道等方式,报送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
二、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对接乐企,对直连平台相关数据的安全承担责任,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接入直连平台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应确保自身及其使用单位符合《指引》的接入要求,同时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2.乙方应在乐企服务接入和使用过程中,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保证提交信息或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提交非真实材料所造成的所有后果。
3.乙方申请接入乐企,应当由本单位负直连平台运维及管理的主要责任,尽量采取直连平台在本地部署的方式,如采取云服务部署的方式,不得采用第三方服务商托管,以确保直连平台信息安全。
4.乙方应当按照《指引》相关要求,保证接入乐企的直连平台的乐企服务仅用于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本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不提供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不开展自用模式下联用、他用行为。
5.乙方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6.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乐企服务运行环境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乐企服务运行环境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7.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
(1)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
(2)建立健全发票数据保护责任,明确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3)(按月、季度)开展发票等涉税数据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试点省税务局报告。
(4)合理采集数据,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未经授权不获取他人隐私数据或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未经授权不将所储存的发票等涉税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8.乙方应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具使用发票:
(1)遵循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直连平台进行升级完善,确保发票开具使用原始数据来源可追溯、可审计;向税务机关报送与发票使用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
(2)合规开具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具使用数电票,有效防范通过乐企服务违规开具发票的情形,杜绝虚开虚抵违法行为。乙方应在使用单位发票开具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期限及时汇总上传发票数据。对已开具的数电票以PDF、OFD等版式文件进行交付的,应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样式加印数电票平台发票监制章且票面长、宽、字符大小及其他票面要素等均应符合税务总局数电票样式要求。
(3)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税收业务规则要求,合规使用已订阅的数字服务能力。当税收业务规则发生更新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升级自有业务系统,有效保障各项税收政策及时落实。
(4)杜绝违规收费。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不向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开具、生成、打印、查验、下载、交付和勾选等基础服务费用,不倒卖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数据,不变相通过乐企服务能力谋取私利。
9.乙方其他义务:
其他事项
双方需补充的其他约定内容:
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至乐企服务终止之日废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3
网络地址备案信息 | |||||
单位名称及统一身份代码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
企业应用系统名称 | 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案原因 | 本单位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数电票试点工作,自建的XX系统需要通过乐企直连服务访问总局税企直连服务端网络,特此备案。 | 开通 □ 变更 □ 关闭□ | |||
使用有效期 | 长期□ | 临时□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企业端IP地址 | 生产环境IP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 ||||
服务协议及端口号 | 服务协议; 端口号: | ||||
本单位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 |||||
省局受理人 | |||||
总局处理人 |
附4
授权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被授权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一、乐企自用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承担建设责任,并承担因被授权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二、被授权单位应当能够统筹建设或改造乐企自用直连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自有业务系统以适配乐企服务要求;被授权单位为授权单位的关联企业时,被授权单位可按照税务机关的服务管理要求,代表直连单位实施乐企对接,并负责乐企自用的管理工作。
三、被授权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B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
3.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4.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资金、现金等其他涉税数据。
(二)技术和安全条件
1.有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2.乐企自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审计;
3.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被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5
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
(样例1)
XXX税务局:
兹证明XX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xx.xx.xx.xx...固定IP作为业务接入公网的IP地址,且为其专属使用,无其他用户使用。
(样例2)
XXX税务局:
兹证明XX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xx.xx.xx.xx...固定IP作为业务接入公网的IP地址,且为其专属使用,无其他用户使用;本运营商为XX公司的二级运营商,具备CNNIC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资质,该IP业务涉及/不涉及云服务。
网络运营商名称(盖章)
XX年XX月XX日
注:1.若运营商为四大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中国广电),请参照样例1,四大运营商之外的运营商,请参照样例2;
2.若出具的证明中IP为关联关系公司(同属同一集团、有股权关系等等)所有,则需双方关联关系证明。
附6
原则上,应说明本企业具有自有信息系统软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可直接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2)无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如自有信息系统由服务商(或子公司)开发,还应出具授权使用证明(或关联关系证明)。
(3)著作权上的软件名称应与申请资料系统名称一致,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请提供情况说明。
以上证明/说明除著作权证书外,皆需加盖公章。
附7
项目报告
(一)开发项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直连单位改造乐企的模式如自研、第三方改造等、涉及到第三方服务商的应写明第三方服务商名称,服务器部署地等)
(二)项目规划
(三)业务量
(四)其他…
(一)网络环境
(二)安全方案
(三)硬件环境
(四)系统设计、技术实现
(五)其他…
(一)技术支撑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维管理
(四)其他…
单位名称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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