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无需重新申报;用人单位部分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的,应当于2024年7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部分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切换时间

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请用人单位根据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6月21日18时至2024年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所有业务。

(二)医疗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6月21日18时至2024年 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线上线下参保登记相关业务,具体包括: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暂停参保,人员终止参保,在职转退休,单位信息维护,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单位应收核定等涉及人员参保信息和核定缴费类的业务。除上述业务外其他医保业务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将于2024年6月26日18时至2024年7月2日8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各项业务。

(四)2024年7月2日8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其他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医疗保险其他问题可拨打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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