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服务、平台下沉,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就近办、便民办,实现更多高频服务事项家门口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本条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服务事项基本清单编制、高频服务事项下沉、平台建设、资源服务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源、服务、平台下沉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动态调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数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市服务事项基本清单及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的相关工作;负责市本级服务事项基本清单及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的编制、审核、调整、公布、监督评价等工作,对服务事项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完成本级及辖区内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事项基本清单及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的编制、审核、调整、公布、监督评价等工作;

(二)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政务服务责任和标准体系,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组织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六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级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编制和修订本系统服务事项基本清单,研究确定本系统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对服务事项进行颗粒化梳理、标准化设定,统一服务事项共性要素,编制办事指南模板;

(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职能部门服务事项基本清单及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的编制、审核、调整、公布、监督评价等工作;

(三)强化行业领域流程优化、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经费及信息化技术等保障。

第七条县(市、区)政数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本地资源、服务、平台下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本地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组织协调本地服务事项基本清单及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的编制、审核、调整、公布、监督评价等工作,对服务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做好培训指导、配套保障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本级服务事项落地、窗口日常管理、帮办代办事项统筹等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社区)主要负责下沉服务事项落地和群众评价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清单编制、调整与公布

第十条 根据省级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认领本级应当承接的服务事项,编制修订本级服务事项基本清单。除省级通用实施规范固化的事项名称、编码、设立依据、申请材料、流程环节、办理时限等共性要素全市统一外,实施主体、受理条件、到办事现场次数、办理结果、数量限制等与事项办理密切相关的要素也需实现全市统一。

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对照服务事项基本清单,围绕企业从准入到退出、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全生命周期,聚焦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领域高频服务事项,深入基层调研,全面收集企业群众需求,分层分批梳理目前乡镇(街道)、村(社区)正在办理的高频、中频、低频事项。对基层没有办理需求的事项在下沉目录中予以删除,对重复事项予以合并,对企业群众关心、基层需求迫切且有承接能力的高频服务事项,提出下沉意见,形成拟下沉事项清单。

拟下沉的高频服务事项,先由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经报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同级政数部门汇总。由政数部门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营商办会同政策主管部门,深化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建设,分批确定“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实施。

凡属“免申即享”清单事项,不再报市、县政府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发函申请,全部由各级政策主管部门按时全额兑现。

第十三条服务事项基本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设定依据立改废释,需要新增、取消、下放或者变更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需要对应取消或者承接的;

(三)因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改革,需要新增、取消或者变更的;

(四)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需要新增的。

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

(一)因服务事项基本清单调整,需要对应调整的;

(二)企业群众反应强烈需要新增的,或者需求不高需要取消的;

(三)相关职能部门对下沉事项开展质效评估需要调整的。

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可对服务事项基本清单及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另行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政数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各业务系统服务事项办事指南,逐项明确事项办理要素。办事指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明所需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来源渠道、材料份数和规格、受理标准、是否需要电子材料、办理地点、咨询电话、投诉地址等信息;提供常见问题解答、示范文本、格式样表等信息,杜绝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形式直观、通俗易懂,鼓励提供“白话版”“图例版”“视频版”等多种形式的办事指南。

相关职能部门对办事指南的准确性负有主体责任,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以外的申报材料或者自行附加办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湖北政务服务网已标注“免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服务事项基本清单、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职能部门网站以及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将本级服务事项基本清单、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和办事指南在办事大厅(可采取滚动电子屏、运用小视频、印制宣传册、公示栏张贴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坚持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同源发布、同步更新。

第四章 窗口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推动市、县、乡三级实体大厅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志、统一运行模式,规范设置、合理布局,设施完善、摆放有序、环境整洁,引导清晰明确,示范文本、样表、展品简明易懂,严禁张贴各类商业广告。

原则上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统一办理,须由企业群众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做到只进一扇门、能办所有事。对不能集中办理的事项推行负面清单制度,由政数部门统一公布本级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根据企业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办件时长、窗口负荷等情况,动态优化调整大厅布局、窗口设置,提高受理、办理效率,减少排队时间。

第十七条设立综合窗口,推行全科政务服务,实施“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改革,对简单即办类业务,由受理人员进行审核,要件齐全的当场办结;对业务复杂、需要承诺、上报类业务,由受理人员初审后流转至后台审批办结,企业群众可以在统一出件窗口领取所办证照,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方式免费送达。

原则上除省级以上部门有明确要求暂不宜纳入综合窗口的事项外,市、县两级其余事项均应当纳入综合窗口,实现“一窗通办”。乡镇(街道)、村(社区)所有事项均要纳入综合窗口,实现“一窗通办”。

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授权政务服务机构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宜直接授权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开展业务办理。

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办不了”“很难办”“不给办”的事项提供兜底服务。

第十八条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关联性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群众眼中的一件事标准统筹组织、梳理集成,制定发布一件事清单,编制服务指南。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一件事牵头部门,推行一套申请材料、一张申请表单、一个窗口受理、后台并联审批、统一窗口发证,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跑一次”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主题集成服务。

对基层企业群众有办理需求的主题式服务,可延伸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九条选优配强派驻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单位和本级政数部门双重领导。派驻单位负责编制、职级、待遇等工作;政数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绩效考核、业务监督,定期将派驻人员考核结果反馈至派驻单位,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人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政数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服务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日常培训,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政策理论、综合素质、业务办理水平,培养复合型窗口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对业务培训提供支撑。

第二十一条聚焦服务咨询、受理、办理、反馈、评价等全过程,规范提升线上线下全流程办事服务。加强申报辅导,做到业务咨询引导热情、专业、全面,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强化事项受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度,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落实容缺受理要求,做到实时推送办理进度,随时可问可查。

第五章 线上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建设完善覆盖全域、左右联通、上下衔接的政务服务一张网(即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国家另行规定以外,职能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湖北政务服务网。

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进服务事项全面网上运行,实现群众外网申报、审批线上流转、结果线上可查。

相关职能部门对网上站点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乡镇(街道)、村(社区)网上站点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事项应当全部接入政务服务网。

第二十三条依托鄂汇办平台,建好“宁好办”移动端,实现网上服务事项与“宁好办”移动端有效衔接,推进教育、住房、公安、人社、医疗健康、社保、交通、文旅等领域高频服务事项与应用在“宁好办”移动端或者在县(市、区)网上分厅办理。推动“宁好办”移动端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证等高频电子证照亮证应用向基层延伸。推广“人工视频客服”应用。

第二十四条积极探索实施政务服务工作新模式,推进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探索通过历史数据自动填充、电子证照自动关联、减少页面跳转等技术手段,推动系统简便易用、操作灵活。

对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供,但可要求企业群众予以确认;对确认已发生合法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材料为准更新数据。

第二十五条市政数局牵头全市12345热线平台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优化平台架构,完善12345热线受理、派送、办理、督办、回复、满意度测评、公布、考核等工作流程,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

原则上除110、119、120等紧急热线外,实现企业群众诉求12345“一号响应”,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强化数据共享、汇聚、分析,为党委、政府分析研判、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政数部门会同营商办、本地新闻媒体,定期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线接听12345热线,解答群众问题。无法当场解决的,现场记录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人员当天前往调查,12345热线平台跟踪督办,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工单办理情况。

第六章 服务便民化

第二十七条依托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整合党建、治理、服务等功能,推动实现办公场所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形成以村(社区)党员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提升村(社区)便民服务能力。

依据编制的相关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小区“红色驿站”、邻里中心、村湾阵地等党群服务站点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推动便民服务向小区(村湾)延伸。

第二十八条灵活设立“政务+金融(邮、商、医)”合作服务网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24小时便民服务自助终端和服务专区建设,对标准化创建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资金支持。协调一批个人征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等自助终端设备和天然气、公交卡、社保卡等便民充值设备下沉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医疗站点、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功能园区等人群密集场所,并适当配备导服导办人员。

第二十九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四全”工作机制,针对孤寡、残疾、重症、烈属、年迈等特殊群体,按照“就近、就熟”原则,依托村(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服务者等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在各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公开栏、宣传栏等公示帮办代办制度、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服务范围等内容。

整合群团组织志愿服务资源,定期开展健康义诊、普法宣传、心理咨询等特色鲜明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发动乡贤能人、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出资出力等方式,兴办幸福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推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章 配套保障

第三十条 加大乡镇(街道)放权赋能力度,动态调整街道和经济发达镇赋权事项,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工作,加强对赋权事项运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序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

优化整合乡镇机构编制资源,加大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招录(聘)和交流力度,逐步补齐乡镇空编缺员。

整合乡镇、村公益性岗位,增加应急、卫生等工作力量。

第三十一条完善街道吹哨派单机制,落实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党建引领下的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小区“圆桌会”“星空夜话”。

实施村湾党建“根须工程”,建强村湾党支部,组建村湾理事会,常态开展村湾夜话,广泛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第三十二条持续选派市、县机关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工作和挂职锻炼,持续抓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深入开展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服务中小微企业、“博士服务团”等活动,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一村多名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计划、“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奉献岗位”计划,推进科技、文化、法律、教育、卫生等领域专业人才深入基层开展服务。

第三十三条全面落实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市、县财政按照比例分担,足额安排预算。依法需要村(社区)协助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和必要工作条件。

完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通过政企合作、共驻共建、购买服务、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场所、设备设施不足问题。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四条政数部门会同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定期对高频服务事项下沉清单开展质效评估。对群众反映较好的下沉事项予以保留,对群众需求不高的下沉事项予以取消,对基层反应强烈需要新增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定期以工作人员身份“坐窗口”,亲自受理企业群众的审批服务事项,全流程参与审批服务,从中发现流程不优、运转不畅等问题。以企业群众身份“走流程”,采取亲身办、代理办、陪同办等形式,从事前咨询到表格填写,从取号、排队办理到事项办结,全程体验办事流程,特别是网上办理事项要从注册登录开始全流程体验,从中发现办事不便、效率不高等问题,研究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政数部门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服务事项评价工作,建立便民服务“好差评”制度。

(一)有关职能部门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全部纳入“好差评”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与工作人员考核相挂钩;

(二)为企业群众提供评价器、政府网站、电话、二维码、自助终端等多种评价方式,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三)对企业群众评价结果为“差评”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核实整改。对诉求不合理、缺乏法定依据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做到差评投诉件件有整改、有反馈;

(四)建立“好差评”数据生成、归集、传输、分析、反馈机制,实现评价内容同标准提供、评价结果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同源发布、差评整改在线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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