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税务局税费政策兑现“免申即享”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 备注 |
1 | 县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
2 | 县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3 | 县税务局 | 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除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依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纳税服务规范》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不含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 |
4 | 县税务局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如果国家有新的调整,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5 | 县税务局 |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通知》即:《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6 | 县税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9〕48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7 | 县税务局 | “六税两费”优惠事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别纳税人(缴费人)减征政策适用主体类型,完成减半征收,无需纳税人(缴费人)申报减税证明材料即可享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8 | 县税务局 | 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 |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9 | 县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10 | 县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关于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2018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
11 | 县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35号)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
12 | 县税务局 | 资源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纳税服务规范》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享受减免税情形除外 |
13 | 县税务局 | 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 | 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纳税服务规范》 | 县税务局 | 0715-63595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