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0〕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号)等精神,为帮助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疫情影响,加快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我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保障信贷供给。积极争取省统筹贷款贴息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行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的贷款贴息政策,不与对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的猪场给予临时贷款贴息支持政策等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嘉鱼支行、县银保监、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延展还款期限。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按照国务院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底,期间不收罚息,不影响信用记录。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责任单位:县银保监、人行嘉鱼支行、县金融办,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融资担保。加快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养殖保单纳入可接受押品范围,担保机构担保费、再担保费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给予信贷和融资优惠。(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县科经局、县担保公司、县银保监,各镇人民政府)
四、鼓励粮食生产。继续实施2018年稻谷补贴政策,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对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按现行稻谷补贴政策标准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恢复生猪生产。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生猪养殖场改扩建、提升产能。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按500元/头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六、发展生产服务。积极争取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予以财政奖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深耕深松、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工厂化育供秧、烘干贮藏、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每亩最高补贴100元,提供环节服务的,每亩补贴10至20元。鼓励线上销售,凡线上年销售本县农产品达到县规定限额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各镇人民政府)
七、减轻主体负担。免征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减征“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农林牧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县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增值税,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国资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八、优化保险服务。开展油菜保险工作,按照省油菜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银保监等,各镇人民政府)
九、强化用地保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积极探索“点状供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加强项目扶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技推广、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财政支农项目,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疫情期间省防控指挥部、省政府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参照享受。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2020年6月18号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