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及时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量罚合理、文书规范、档案完备。
第四条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移交、信息公开、结案等程序。
第五条 业务股室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固定人证、物证等违法证据,形成较完善的证据链。
第六条 由法规股对涉嫌违法行为(包含各业务股室移交的案件及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后,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且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签署意见,再由业务股室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七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业务股室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不得以违法方式和手段获取证据。
第八条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九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情况;
(四)现场处理措施和强制措施;
(五)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第十条 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等。
第十一条 业务股室将案卷资料交局法规股,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制审核。特殊情况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法规股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填写《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经法规股法制审核无误后,由业务股室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局分管执法的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再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业务股室提交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五条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同时应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书面催告,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作出裁定的;
(五)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批准结案。
案件结案后,业务股室办案人员应当按《湖北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的规定进行规范整理,立卷归档,并交由法规股,法规股汇总后交由局档案室。
附件:嘉鱼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嘉鱼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