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函〔2020〕13号)文件自2020年9月10日实施以来,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制定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五)《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六)《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函〔2020〕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补偿标准,本轮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维持上一轮标准不变。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应给予被征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我县Ⅰ类区片、Ⅱ类区片、Ⅲ类区片青苗补偿标准分别为2000元/亩、1840元/亩、1760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围墙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五)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
(六)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新老标准的过渡、本通知规定之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