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05619X/2020-21506 文       号 : 嘉政办发〔2020〕11号
主题分类: 财政;银行 发文单位: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嘉鱼县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鱼县财政支持深化
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探索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模式, 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嘉鱼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努力打造嘉鱼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验模式。
二、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撬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可持续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激发内生动力。
三、具体目标
(一)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方面: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3.4亿元,同比增速18 %;贷款户数同比增加1000户;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度下降0.3个百分点。
(二)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方面:全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达1.58亿元,增长3.26%;小微企业在保余额增加1000万元;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贷款余额1000万元。
(三)金融综合服务及创新方面:出台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推进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金融服务产品。
(四)金融带动发展方面:实现民营、小微企业注册数和就业人数与上年度持平;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户数为12家。
四、主要措施
(一)发挥政策效应,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动力。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三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将金融机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激励,且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的重要依据。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人行、县银保监)
(二)加强银企对接,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获贷率。开展“金融服务早春行”“金融特别行”等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对首贷难的小微企业,因企施策,有针对性地精准培植,提高首贷率;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做到“两增”,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遇资金周转问题的小微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保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稳健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行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降低贷款利率并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严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主动承担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贷款相关费用;严禁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推高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按0.5%收取。(责任单位:县银保监、县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四)建立县担保公司资金持续补充机制,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通过股权划转、债转股、直接注资等方式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到位率100%。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补充资本金,县国资局拟定县担保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县担保公司达到考核标准后拨付,不断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银保监、县担保公司)
(五)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担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信担业务合作,实现业务全覆盖,实现新增担保业务中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作为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始终保持资金池“满池”。合作银行要按照20%比例出资风险补偿金,承担风险分担责任。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制定出台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县银保监、县财政局、县担保公司)
(六)创新金融产品,更好地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机构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需求每年至少推出2项以上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对创新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充分运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广泛应用“银税互动”“云税贷”“信易贷”,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和创新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保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着力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加快释放信贷空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贷后精细化管理,对借款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预判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信用风险损失。多渠道开展不良资产批量化、市场化处置,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最大限度释放信贷空间,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小微企业,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县银保监、县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拓展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稳就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要求,扩大覆盖范围,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准入门槛,适当提高额度,降低利率水平,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县财政、金融、人社、担保等单位要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创业担保贷款采取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或抵质押增信两种模式,由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对于符合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业务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纳入“4321”风险分担模式。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贷款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者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以及有关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反担保条件,增加企业(商户)联保、抵(质)押担保等反担保措施。(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担保公司、县财政局、县人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培育创新主体,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保险、创投、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推出科技信贷创新产品。提高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拓宽债券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五、组织保障
为保障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主任、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保监、县科经局、县人社局、县担保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落实。
附件:1.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2.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附件1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2019年 实际值 | 2020年目标值 | 填报部门 |
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 (4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状况(2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亿元) | 5 | 2.956642 | 3.4 | 县银保监 |
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比重 | 5 | 10.03% | 11%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同比增量(户) | 5 | 915 | 超过1000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 5 | 17.83% | 18% | |||
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状况 (20分) |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 | 8 | 6.87% | 6.57% | ||
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万元) | 6 | 10144.82 | 低于10000 | |||
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货款率 | 6 | 5.58% | 5% | |||
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30分)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体 状况 (10分)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亿元) | 5 | 1.53 | 1.58 | 县金融办、县担保公司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同比增量(万元) | 5 | 0 | 500 | |||
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情况 (20分) | 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亿元) | 5 | 1.1 | 1.2 | ||
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户数(户) | 5 | 25 | 26 | |||
银行承担20%及以上风险的担保贷款余额(亿元) | 5 | 0.129 | 0.4 | |||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 5 | 0.72 | 0.8 |
金融综合服务及创新情况(30分) | 组织协调 (10分) | 地方出台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等(有、否) | 10 | 有 | 有 | 县人行 |
金融创新 (10分) | 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等(有、否) | 10 | 有 | 有 | ||
普惠金融基础设施(10分) | 信用信息的可得性、可用性和权威性(有、否) | 10 | 有 | 有 |
附件2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试点工作统筹组织、总体协调、监督验收。建立试点工作的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共同协商试点工作难点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 县财政局 | 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保监、县科经局、县人社局、县担保公司、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汇总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情况,具体推进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化水平,推进全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落实“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县金融办 | 县人行、县银保监、县担保公司、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落实中央和地方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金融综合服务和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对接和业务工作,协调发改、财政、科经、卫健、人社、等部门,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平台、医院等重点企事业单位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无缝对接。负责金融综合服务及创新情况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县人行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
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供给,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巩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减费让利成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控制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负责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状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状况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县银保监 |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
全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工作,完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等高新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数和获得贷款数量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县科经局 | 县银保监、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统筹协调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提出中小微企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县人行共同推动工业核心供应链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全县民营、小微企业新增注册数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县科经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统筹推进全县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与发展;配合县科经局提供全县民营和小微企业就业人数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县人社局 | 县担保公司、县财政局、县人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
负责配合落实“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全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出完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方案。负责配合县金融办做好全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保余额、在保户数、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 县担保公司 | 县担保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