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关于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各分局和局内各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开征以来,全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密切联系,深入协作,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施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涉税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复核等协作内容,根据《关于切实做好省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42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鄂税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环境保护管理实际,现就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全市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积极意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绿色税制深入实施为抓手,以建设美丽咸宁为目标,主动作为、通力合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合力推进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嘉鱼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有序运行,建立嘉鱼县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络员机制。领导小组负责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税共治水平。联络员负责对接具体工作,确保信息共享、比对复核、征管协作等工作落到实处。

组长:卢劲武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海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三级主任科员

成员:

1.县税务局

周雄县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

(联络员:吴啸天,电话:0715-6359466)

2.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刘暄嘉鱼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联络员:石玲,电话:13307247309)

上述部门或人员因部门职责变更、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调整的,不再行文通知,由变更后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本机制要求开展征管协作工作。

三、征管协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为确保该机制顺畅运行,我县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征管协作内容明确如下:

(一)落实涉税信息复核机制

税务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发现异常,符合附件1所列提请复核情形的,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中的“环保复核启动”模块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包括复核文书和复核详细信息等。对税务部门推送的复核环境保护税相关数据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查询和获取,认真进行复核,并在十五日内将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的复核意见依法依规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经复核调整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复议或诉讼应对工作。

(二)用好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省生态环境厅开发并上线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涉税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涉税业务处理系统”,相关情况简介见附件2),其中“复核业务”功能与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完成了对接。承接具体环保税复核业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用该系统受理并办结税务部门在线上传送的复核提请任务(涉税业务处理系统复核业务流程和复核内容见附件3、4),线上复核工作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复核流程统一在平台税务端、环保端系统内流转。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涉税业务处理系统对辖区内的基础税源数据、税务申报统计、环保复核业务统计进行查询。(操作方法见附件5《涉税业务处理系统简明操作手册》)

(三)落实日常征管协作机制

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有效落实日常征管协作机制。对符合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征管协作情形的(见附件6),税务部门应制作书面《纳税人排污信息协作提请书》(见附件7)向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协作,对税务部门提请协作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配合,并自收到税务部门提请日常征管协作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四)落实涉税信息传递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末20日内向税务部门传递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特别是对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处理处罚案件)、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情况、新增或有变化的排污单位基础数据等涉税信息和污染物核定排放数据。税务机关每季度末20日内将环保税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物排放量、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传递给生态环境部门。两部门要切实做到当期数据信息当期传递,数据的关键字段齐全、内容完整准确,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认定、数据比对、效应分析及后续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撑,确保环境保护税税种管理与环境管理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附件:1.税务部门提请复核情形

2.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涉税业务处理系统简介

3.涉税业务处理系统环保复核业务内容

4.涉税业务处理系统简明操作手册

5.提请日常征管协作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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