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有关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我省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现将《湖北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    

湖北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我省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适用对象

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运输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在细则实施期间(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进行报废更新。具体包括:

(一)船籍港登记为湖北省的营运船舶;

(二)湖北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并按程序拆解完工,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三、补贴标准

(一)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三)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坚持“申报必查询”原则,市县两级在向上一级申报前,对拟申报项目主体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通过“信用中国”官网自主查询,并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四)已经在外省申请了国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船舶,不得重复申领。

四、工作流程

(一)船舶拆解

1.船舶拆解前,申请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一式三份,具体清单见附件5)。申请情况应同时告知所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海事及水上执法、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对申请人及船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并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3.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及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原则上于每个月的5日前(假期提前)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通过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系统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入库的报废更新船舶名称、申报资金等内容应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各地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5.交通运输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将项目清单及报废更新船舶明细反馈市(州)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

6.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引导船舶所有人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企业(拆船企业需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要求落实环境污染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船舶拆解,推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拆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7.船舶拆解前,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该单位应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至少各拍摄1张照片(照片上应包含现场监督人员,待拆解船舶应当显示船名信息),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中。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8.船舶拆解完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按程序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下达船舶所有人。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拆解船舶档案留存。

(二)船舶新建

1.船舶新建完工后,申请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一式三份,具体清单见附件5)。申请情况应同时告知所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海事及水上执法部门、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对申请人及船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严格审核新建船舶是否符合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要求、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要求等,并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3.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及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原则上于每个月的5日前(假期提前)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通过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系统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入库的报废更新船舶名称、申报资金等内容应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各地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5.交通运输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

6.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将项目清单及报废更新船舶明细反馈市(州)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下达船舶所有人。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船舶档案留存。

五、监督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定期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并对补贴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合力推动新一轮船舶运力结构优化调整。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和下达,船舶工业部门在拆船能力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污染现场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要积极发挥长江船舶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作用,全面实施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促进船舶废旧材料再生利用。要协调相关海事机构、船舶检验单位、按要求参与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相关信息审核,拆船现场监督等工作。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实施进度情况。

(二)根据我省实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4〕59号)关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部分条款停止执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不含)期间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按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老旧运输船舶淘汰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交发〔2023〕102号)执行,具体要求以后期通知为准。

(三)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4.XX 市(州)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5.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清单